公職王電子報
 
公職王電子報
2016.12月14日【公職王電子報第256期】
哈燒話題
本期導覽 哈燒話題"桃"不掉,上榜"捷"徑在這裡   深入報導2017上榜必備四大利器
【時事焦點】占有連鎖理論於實務上之適用   【考取經驗談】104地特四等交通行政 劉明全
時事焦點

占有連鎖理論於實務上之適用 ◎王知行

壹、釋例

【釋例一:轉賣與占有連鎖】甲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予乙,惟甲僅移轉占有予乙,尚未移轉所有權。乙在取得所有權前,又將A地出賣(或出租)予丙,並移轉其占有。試問:甲得否本於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地?

【釋例二:違法轉租與占有連鎖】丁將其所有之B地出租予戊,戊未經丁之同意,即又將B地轉租予己,試問:丁得否請求己返還B地?又丁向己請求返還B地前,是否應先終止其與戊間之租賃契約?

 

貳、占有連鎖之要件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須以占有所有物之人係無占有之合法權源者,始足當之;倘占有之人有占有之正當權源,即不得對之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又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除該移轉占有性質上應經所有人同意(如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於其所受讓之占有,對所有人主張其有占有之權利,此乃基於「占有連鎖(Besitzkette )」之原理所產生之效果,與債之相對性(該第三人不得逕以其前手對所有人債之關係,作為自己占有之正當權源)係屬二事。」

由上述判決可知,占有連鎖之要件有三:
(一)直接占有人對其前手(即間接占有人)得主張占有標的物之正當權源;
(二)間接占有人對所有人得主張占有標的物之正當權源;
(三)前手得移轉標的物占有予直接占有人。

 

參、【釋例一:轉賣與占有連鎖】解析

一、問題意識:

丙係基於買賣契約自乙取得占有,乙對丙不得主張無權占有,自不待言。惟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並無法拘束甲,則甲似得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拆屋還地。此時,丙能否援引占有連鎖理論作為抗辯,以及占有連鎖理論之內涵為何,即為關鍵。

二、實務見解:

(一)否定說:丙不得援引占有連鎖作為抗辯,故甲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不動產之買受人在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不動產出賣於第三人,並移轉其占有,雖不違反買賣契約之內容,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次買受人之占有為連鎖占有,買受人對於次買受人不得主張無權占有。惟不動產所有權為物權,而物權為對於物之直接排他支配權,不動產所有人於所有權存在期間,不斷發生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次買受人向買受人買受不動產,屬債之關係,次買受人僅得本於買賣對買受人主張權利,不動產之所有人則不受該買賣關係之拘束,買受人於交付出賣之不動產予次買受人之後,固不得對次買受人主張無權占有,惟不動產之所有人則得本於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請求次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準此而言,原審以祖○強在購買系爭土地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系爭建物出賣予被上訴人或其前手,並移轉其占有所成立之占有連鎖,對於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及輾轉買賣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上訴人不構成無權占有,據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論斷,所持法律見解,尚有違誤。」

(二)肯定說:丙得援引占有連鎖作為抗辯,故甲不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既早已向高張○雲承租系爭九○號土地之平地部分,事實上予以使用,倘原始出賣人謝○庭已將系爭土地全部交付予高張○雲,且謝○庭係有權為之,雖高張○雲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果爾,高張○雲之占有權源倘未被解消,其後手即上訴人何以變為無權占有,即屬費解。故高張○雲有無受系爭土地之占有交付?此攸關上訴人有無合法之占用權源,倘若高張○雲曾受系爭土地全部之占有交付,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之一部又係直接或輾轉受讓自高張月雲,則上訴人應受占有保護;反之,若高張○雲無基於買賣契約受交付(移轉)占有,上訴人亦無能取得合法之占有權源;於此情形,系爭土地之占有轉讓情形究係如何,自不能恝置不論。」

三、學說見解

(一)游進發教授:端視是否符合占有連鎖之要件。而占有連鎖之兩項要件(即丙對乙係有權占有、乙對甲係有權占有)於適用上應無太多爭議,關鍵應在「乙是否有權移轉標的物占有予丙」此一要件之判斷,此一要件應探究甲乙間契約之當事人真意,而以【釋例一】甲乙間係成立買賣契約為例:

1.若甲明示或默示乙可移轉買賣標的物占有予他人:此時可成立占有連鎖,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A地。

2.若契約中約定不得移轉買賣標的物占有予他人:此時乙固然係屬債務不履行,惟在甲解除買賣契約前,丙仍屬有權占有,亦可成立占有連鎖。

3.若契約中未約定得否移轉買賣標的物占有予他人:在上述兩種情形,既皆可成立占有連鎖,則為求評價一致,此時仍以成立占有連鎖為當。另從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亦可知現行法對於「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與「取得買賣標的物占有」,在評價上應屬等價;又既然中間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後,又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係屬有權處分,原所有人不得再對該他人主張物上請求權,則當中間人取得買賣標的物占有,又將其移轉予他人,該他人亦應屬有權占有,評價上始屬一致。

(二)蔡明誠教授:如為合法轉賣,即具有得以合法占有關係移轉他人之權限;如為違法轉賣,即不構成占有連鎖。若係嗣後因中間人未按期交付買賣價款,經所有人解除買賣契約後,占有人即屬無權占有;然而,在所有人解除買賣契約前,占有人仍屬有權占有。

 

肆、【釋例二:違法轉租與占有連鎖】解析

一、問題意識

【釋例一】與【釋例二】之差異在於,原所有人與中間人(即甲乙間、丁戊間)法律關係之不同,前者係買賣契約,後者為租賃契約。此法律關係之不同,對於占有連鎖理論在適用上有何不同之處,即為【釋例二】欲加以探討者,合先敘明。又民法第443條對於違法轉租之認定及法律效果,設有明文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是以,於【釋例二】中,租賃之標的物既為土地,依上開條文,戊將租賃物轉租予己,係屬違法轉租,其法律效果為丁得終止丁戊間之租賃契約。而有疑問者為,在丁終止租賃契約前,丁得否逕向己請求返還租賃物?亦即,在丁終止租賃契約前,己能否主張其有合法占有權源?

二、實務及學說見解

(一)丁終止租賃契約前,己仍屬有權占有,丁不得請求己返還。

44年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擅將其所租出租人所有之基地,轉租於第三人,現該基地係由該第三人占有使用,出租人在未終止租賃契約以前,不能逕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通說亦採此見解,蓋違法轉租之本質係屬債務不履行,丁在依民法第443條終止租賃契約前,丁戊間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是以,己仍可主張成立占有連鎖,丁不得請求己返還租賃物。

(二)縱使丁尚未終止租賃契約,己仍不成立占有連鎖,丁得逕行請求己返還。

56年台上字第2758號民事判決:「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轉租與他人,而不必經出租人承諾。如為房屋以外之物例如土地時,則其一部轉租仍非經租出人之承諾不可,上訴人未能主張及證明其與承租人間一部轉租業經出租人承諾,雖轉租為有效,亦應解為不得對抗出租人,從而不問原租賃關係已否終止,出租人無論何時,均得對次承租人之上訴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伍、結論

在【釋例一:轉賣與占有連鎖】中,實務上有見解認為,買賣僅屬債之關係,依債之相對性,直接占有人即次買受人丙並無法據以對抗所有人甲,且甲得基於物權之直接排他支配權,請求丙返還A地。惟實務上亦有見解肯認,只要符合占有連鎖之要件,即可構成債之相對性之例外,丙即可執其與乙之間之買賣關係,據以對抗甲之物上請求權。 而學說上亦皆肯認次買受人丙得主張占有連鎖,而據以對抗原出賣人即所有人甲之物上請求權。游進發教授更進一步分成三種情況分析,並做出不論原契約係約定中間人乙得移轉占有予第三人、約定中間人乙不得移轉占有予第三人、未約定中間人乙得否移轉占有予第三人,最後結論皆係次買受人仍係屬有權占有。蔡明誠教授之結論亦相同,其認為縱使係違法轉賣,在原出賣人甲解除其與中間人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前,次買受人仍屬有權占有。

另在【釋例二:違法轉租與占有連鎖】中,最高法院決議與通說,均係認為在原出租人丁終止其與戊之間的租賃契約前,己仍屬有權占有,丁不得對己主張返還B地。惟在上述最高法院決議後,另有判決採取不同之見解者,已如上述。 又比較【釋例一】與【釋例二】可知,在違法轉賣與違法轉租,實務與學說均有認為在原所有人未解除/終止與中間人間之買賣/租賃契約前,次買受人/次承租人仍屬有權占有。而渠等採取此種見解之理由,關鍵即在於占有連鎖的第三個要件──前手得移轉標的物占有予直接占有人。蓋在買賣契約並無明文禁止買受人移轉買賣標的物占有予次買受人之規定,在租賃契約亦僅存在違法轉租時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之規定,故渠等認為縱使係違法轉賣、違法轉租,在解除與終止買賣/租賃契約前,直接占有人仍屬有權占有。

最後,應予以補充者為,在某些契約性質下,應經原所有人同意始得移轉標的物占有時,此時違法移轉占有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即不得再主張其為有權占有。例如,使用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67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借用人除經貸與人之同意,否則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故使用借貸如未經原貸與人同意,否則不得移轉標的物占有予第三人。若借用人仍違法轉借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於原貸予人,因不符合占有連鎖理論之第三個要件,故屬無權占有。

陸、參考資料

1.游進發,占有連鎖的存在與本質──在任意規定與當事人意思,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2014年8月,頁206-219。

2.蔡明誠,占有連鎖原理於物權與債權交錯領域之民法適用問題──以相對占有權與其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抗辯權為探討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33期,2014年10月,頁5-20。

link
到公職王臉書粉絲團看更多人討論 / 回電子報首頁 / 回最上層
link
公職王 | 網路書局 | 志光系列 | 學儒系列 | 保成法政 | 志聖研究所 | 數位學院 | 超級函授 | 金榜函授 | 志光出版社 | 保成出版社 | 紀念官網 本網站由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維運管理著作權所有 Copyright © by 2016 public.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
公職王電子報